|
近日,经过渠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倾情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9月22日,王某军驾驶普通摩托车与行人胡某相撞,造成胡某受伤,为此双方引发纠纷,经交通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认定王某军(监护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曦(监护人胡某)承担次要责任。
双方因受损车辆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协商未果,一气之下胡某曦诉至法院。接到该案后,办案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案件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办案法官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
在调解中,法官了解到,原告胡某曦为未满六岁的儿童,发生事故后对其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大的阴影,而被告王某军也是高三在校学生,因为此次交通事故辍学外出务工。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意识到,如果简单判决,未成年人王某军将会失去错失学业的机会,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问题不会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因此积极与王某军的学校联系,希望学校能让其回学校完成学业,同时耐心做原被告双方的心理工作,希望通过协调沟通能够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
由于王某军家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较高的医疗费,办案法官因案施策,以灵活变通的方式找寻双方利益平衡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该起案件圆满解决。
2021年2月20日正月初九,承办法官来到王某军家里送去了春节的问候,同时了解王某军回学校继续完成学业的问题,王某军也坦然向法官承诺,已经到学校报到,今后一定努力学习,做一个有用的人。灵活调解止纠纷,司法为民促和谐。调解结案不是审判追求的最终目标,灵活调解、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是渠县人民法院审判追求的最佳社会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