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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工友合谋打死老板娘 逃亡20年后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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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16: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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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20年前因对老板克扣工资心怀不满,于某和其他三名工人对老板娘施暴致其死亡。事发后于某逃走,直到2015年12月被警方抓获。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据悉,案发后于某的同伙都已落网判刑,目前部分同伙已经服刑完毕。
案件
服装作坊命案 最后一名嫌犯20年后落网
今年43岁的于某是浙江人,案发时在李某夫妇开办的位于北京大红门附近的浙江村服装加工厂打工。
法院查明,陈某、饶某、曾某(均另案处理)和于某因工资问题,对27岁的女雇主李某心存不满,于1995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在丰台区大红门马村一做工房内,由陈某用胳膊猛勒李某的颈部,于某用缝纫机板、饶某用铁锤先后猛砸李某的头部。
在李某口中被塞入毛巾后,陈某等人又对李某进行捆绑,致李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于某等人作案后各自逃离现场。
事发后,公安机关于1996年7月1日将于某上网追逃,2015年11月,在开展命案清网抓逃工作中,于12月27日,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将于某抓获。
在法院审理期间,于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6万余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在法庭上,于某表示认罪,但他称事发原因系被害人对其苛刻引发的,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于某的辩护人表示,在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于某系从犯,于某没有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恶性小,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应当对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供述
认为雇主太苛刻 四人合力害死老板娘
同案犯陈某供述称,1995年10月,他们4个是老板在浙江招工带到北京的,到了北京后老板不给钱,还扣押了4个人的身份证。于某提出抢老板的钱,再把身份证拿走就跑,陈某说他和另外2名女工都同意了。4个人商量时,于某提出趁老板不在的时候,把老板娘嘴堵上,手脚捆起来,抢完钱后就逃走。
案发当天,老板去河北进布料了,陈某找借口将老板娘叫出来,用胳膊勒住她的脖子,剩下的3个人动手打老板娘,其中岁数较大的女子用木把铁锤打击老板娘的头部。
他们用毛巾把老板娘的嘴堵住,用布条捆住手,于某让两个女子拿来老板娘屋里的被子盖住,捂住老板娘的头部,直到老板娘不反抗出声才松手。
与此同时,于某到老板娘屋里撬抽屉,找到1000多元和四个人的身份证。随后四人离开,走前未看老板娘是死是活。
同案饶某说,事后四人在北京站坐巴士到了天津,然后坐火车去了郑州,在郑州火车站,于某、陈某给了饶某350元,然后各自走了。
回忆
逃亡各地20年 被抓时已结婚生子
于某说,他和陈某及两个浙江女孩在大红门附近的浙江村里打工,李某夫妇开的是小型服装加工厂。
当时聘用合同显示,合同自1995年9月29日至1996年春节前,于某每月工资800元,陈某550元,每人每月可预支50元,合同期满后结算付清全部工资。
于某称,在打工的时候,老板娘李某对他们特别苛刻,所以四个人都不想干了,就找李某借钱,李某不借还不将身份证还给他们,于是陈某就跟他商量把李某捆住,找到身份证后离开。
这一跑就是20年。据悉,20年来,于某将自己名字改为文某,在各地打工,被抓时已经结婚生子,妻子并不知道于某曾经打死过人。
判决
被判13年 部分同伙已服刑完毕
法院认为,于某不能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于某提出因被害人对其苛刻引发本案、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经查,能够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证据不足,因此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今年的5月20日,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据悉,1996年法院对于某的同伙作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饶某无期徒刑,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目前,于某的部分同伙已服刑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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