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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人社发 [2017]67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川人社办发(2017]967号)要求,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各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贯御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地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有效落实。
三、各地要综合考虑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员占和技能提升补员占政策等因素,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兑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各地贯御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报告。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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