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达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
本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第三条 达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达州市中心城区无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划分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个。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本方案划分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除1类、3类、4a类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本方案划分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2个。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
(1)交通干线。
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边界线两侧区域。本方案划分距离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米。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米。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米。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交通服务区域。
包括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干线附属的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交枢纽、公路客运站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
(1)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距离同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交通服务区域。
包括铁路场站、交通干线附属的铁路干线站场、机务段和车辆段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3.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相互重叠时,重叠区域按照4b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4.本方案中交通干线边界线是指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交通服务区域和铁路交通服务区域边界以通过规划和建设审核的占地红线为准。临街建筑是指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
5.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干线及交通附属设施按本方案执行。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第四条 执行本方案第三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详见《达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附件1),图中无法标注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五条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一)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可局部或者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交通干线一定距离以内的乡村区域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准入,禁止在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建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道路规划和建设、房地产开发等相关管理工作要充分考虑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管理目标。
第七条 本方案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8月10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达市府办函〔2017〕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