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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进一步规范防疫物资及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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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21: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全市各医药公司、药店、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   


根据目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以及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部分常用于感冒、抗病毒、止咳和退热类等药品需求剧增,为进一步规范医药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医药市场价格秩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市各医药公司、药店、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等药品、防疫用品相关经营单位和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1、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2、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广大经营者不得借此特殊时期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销售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牟取不法利益。各核酸采集医疗机构在收取核酸检测费用时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


3、 经营者应严格依法明码标价。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 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

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以及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予以从重从快处罚,以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并将处罚信息录入信用记录。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医药公司、药店、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等药品、防疫用品相关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要认真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达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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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21:49: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就是有个别药店发国难财的涨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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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21:53: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严惩哄抬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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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23:25: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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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04:10: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严打不良商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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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06:43: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严惩不良商贩哄抬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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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07:34: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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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09:49: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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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11:54: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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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12:34: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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