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23时许,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七河路邦泰理想城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拦下,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3毫克/100毫升,已达酒驾标准。民警依法将其控制并带回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范某某并非“初犯”——2023年6月1日,他在广东省东莞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地交管部门查获并处罚过,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据范某某交代,当晚他在达州东部经开区亭子镇一烧烤店和朋友吃饭时喝了两瓶啤酒,饭后自认为“没啥事”,便驾车搭载朋友前往达州高新区,不料行至七河路时被民警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