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法院于2019年7月就一劳务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确定被告杨某支付原告罗某劳务费29万余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杨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在支付10万元后,便以家庭困难为由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渠县法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共计6473.28元,并对其名下长城牌汽车、丰田牌汽车进行查封。执行干警多次通知杨某移交车辆、报告财产、接受执行,但杨某均不予配合,法院便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罗某以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渠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当日立案受理,于1月21日对杨某作出逮捕决定并移送县公安局执行。
2月7日,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车辆进行身份证查验时发现在逃人员杨某,并将其临时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2月9日,渠县法院执行干警与县公安局干警一道赴滇将杨某押解回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