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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渠县公安:严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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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1 15: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岁末年初,安全为先

为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氛围

渠县公安局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202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的通告》 640?wx_fmt=jpeg#imgIndex=1

要求,扎实开展

以“零容忍”态度

全面部署、全链打击

从严查处

非法生产、储存、运输、违规燃放

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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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渠县公安查处

一起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

及时清除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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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运输烟花爆竹

五菱车藏60余件被查获

2026年1月13日

渠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大队联合交通管理大队

在长德商贸城路段

开展巡逻检查时

发现一辆民用五菱车形迹可疑

民警依法对车辆进行检查

当场从车内查获

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60余件

经查

赵某坤、许某晨在

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的情况下

擅自运输烟花爆竹前往贵福镇

企图在节前非法售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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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违法行为人赵某坤、许某晨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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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

等环节均受法律严格规制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起来学习

↓↓↓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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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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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

警钟须长鸣

渠县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烟花爆竹
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品
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
运输、携带、邮寄等行为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危害公共安全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打此类违法行为

同时

再次呼吁@广大群众

自觉遵守禁燃禁放区域内相关规定

违规燃放的

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来源:渠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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