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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全部取消!这笔钱,不用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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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3月31日起

全国公立医疗机构

取消门诊预交金!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等6部门

日前联合印发

《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

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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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门诊预交金


自3月31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门诊预交金的资金清算、退款。
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存量门诊预交金退费受理、审核、确认、退款等全流程的监管。
探索推进“诊间结算”、“一次就诊一次付费”等便民措施,优化门诊收费流程
对急诊、急诊留观、门诊手术、急诊手术等情形,以及老年人等确有门急诊预交资金需求的群体,在患者自愿的前提下,公立医疗机构可保留门诊预交金,并报属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备案。
降低住院预交金额度

各地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住院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结算类型等因素,参考同病种前3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合理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

6月30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并对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提高住院费用结算效率

各地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优化住院预交金交纳、住院费用结算流程。原则上,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24小时内结算。

要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推行“一站式结算”、“床旁结算”、“线上结算”等便民措施。

鼓励探索多元化“先诊疗后付费”就医新模式

各地对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已出台“先诊疗后付费”等相关政策的,要及时做好就诊患者的身份识别和个性化管理服务,督促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到位。

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结合个人征信体系等信用工具,逐步探索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就诊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方式和信用就医结算方式。

此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军队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来  源: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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