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当无论从常识判断还是原告举证,均能确定下水管道堵塞系楼上业主不当使用公共管道所致时,可以认定楼上业主存在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丢弃杂物这种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他人的私人住宅内,水管堵塞具体由哪一户业主造成,权利人无法得知。下水道又是隐蔽工程,难以观察,且水管堵塞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时间具有长期性,进一步提升举证难度。如果仍将举证责任强加于权利人,过于苛责,其后果也将导致同类住户进一步降低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维护他人权益的意识,不利于倡导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因此,虽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但其已能证明侵权主体为楼上业主群体的集合。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楼上业主之间构成共同侵权法律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人都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而在这个群体集合中,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则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来认定。
本案中,除三户业主提交水电费、燃气费清单以证明其案发前期未在房屋内居住免于赔偿外,其余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没有实施损害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