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巴蜀宝藏丨一尊石像何以为李冰“正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3-14 15: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图片


今天,提起都江堰水利工程,大家都知道它的创建者是李冰。


然而,在过去,关于李冰的历史文献记载却寥寥无几,语焉不详。毕竟,那是一个遥远的年代。他究竟生于何时何地?是秦人、晋人、蜀人还是氐羌人?是否真的凿过离堆、导过岷江?这些问题都曾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甚至有人怀疑李冰是否真有其人。随着一尊石像的出现,这些谜团才逐渐解开。


图片


关于李冰的事迹,最早的记载见于司马迁的《史记·河渠书》,书中提到:“蜀守冰,凿离堆……”司马迁以严谨著称,但他所介绍的李冰极为简略,只有官衔和名,没有姓氏,这给后人留下了一个谜团。直到班固在《汉书·沟洫志》中在“冰”字前加上了“李”,这个治水英雄才有了完整的姓名。


东晋史学家常璩在《华阳国志·蜀志》中,对李冰在蜀治水的事迹作了较为详细的记述。他提到,秦孝文王(时间存疑)任命李冰为蜀守。李冰精通天文地理,曾在湔氐县发现两山相对如门,称之为“天彭阙”,并在此设立祭祀场所。“冰乃壅江作堋,穿郫江、检江,别支流双过郡下,以行舟船。岷山多梓、柏、大竹,颓随水流,坐致材木,功省用饶。又溉灌三郡,开稻田。于是蜀沃野千里,号为陆海。旱则引水浸润,雨则杜塞水门。故记曰:‘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时无荒年,天下谓之天府也。’”


此外,一些典籍提到李冰曾与战国时代的鬼谷子为友或拜其门下学习,知天文、明地理,查水情。


关于李冰是否真实存在,两千多年来,众说纷纭。甚至有学者认为,都江堰的创建者或是蜀王鳖灵,因蜀人语速较快,“鳖灵”快速连读时就成了“冰”,导致司马迁误听误记。


图片

记载都江堰的有关史料


图片


51年前,事情突然发生了转折。2200多年前的李冰,以一尊石像的方式为自己正名。


1974年3月3日中午,灌县(今都江堰市)文管所的工作人员钟天康在离堆公园喝茶时,偶然听到参与索桥培修的民工议论:“今天在河里挖到一个大石头,不知啥子东西。很像人的脑袋,实在太大,不好搬动,准备下午就放炮炸掉。”职业敏感让钟天康立即赶赴现场。原来,工人们在都江堰内江河床安澜索桥段下的4.5米深处挖出了一块大石头。钟天康围着大石头转了几圈仔细查看,发现石头一角隐约像汉代冠冕,立即叫停施工,并通知保卫科保护现场。


随后他迅速回到文管所汇报这一发现,并联系四川省博物馆。第二天,省博文物专家沈正常、李复华、赵殿增风尘仆仆地赶来察勘。当工人们清理掉石像上的泥沙后,大家惊喜地发现,这是一尊罕见的身着汉代冠冕服饰的人物石像。石像高2.9米,肩宽0.96米,厚0.46米,重约4.5吨。除背部稍有冲蚀外,衣纹线条清晰可辨,尽显大汉气韵和风度。


图片

发掘出土的李冰石像(1974年3月7日)


最令人振奋的是,石像的两袖和衣襟上浅刻有38字隶书题记,字迹清晰,字内朱砂犹存。中行“故蜀郡李府君讳冰”明确了石像主人身份;左袖“建宁元年闰月戊申朔廿五日都水椽”记录了造像时间和机构;右袖“尹龙长陈壹造三神石人珍水万世焉”说明了造像人和目的。尤其有意义的是,文字用“珍水万世”而非“镇水万世”,体现了李冰和后世治水者顺应自然、珍水爱水的生态观。著名学者谭继和将其总结为“五珍理念”:珍重水的神圣性,珍爱水的亲仁性,珍惜水的纯净性,珍视水的上善性,珍宝水的下谦性。他认为这正是都江堰造福人类的秘诀。


图片

李冰石像上的文字


经考证,建宁元年为公元168年,距今1800多年。专家们据此判断,都江堰建成400年后,李冰因功勋卓越而被奉为“神”,供奉于庙宇中。


图片


李冰石像的出土,在水利界、文化界和考古界引发了轰动。这尊石像实证了李冰确有其人,一场延续千年的争论就此落下帷幕。


1974年3月6日,都江堰渠首枢纽指挥部用吊车将石像从河床中吊起,运至伏龙观大坝左侧进行保护。4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将“东汉李冰石像”列为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6月被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


图片

李冰石像发掘现场(1974年3月3日)


如今,李冰石像静静地矗立在都江堰市离堆公园伏龙观中。它不仅是都江堰的象征,更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珍水万世”的理念,如今依然在天府之国的每一滴水中流淌,滋养着这片土地和人民。


图片



本期话题

你看过这尊李冰石像吗?关于李冰的传说,你听过哪些?评论区聊聊~


撰文/ 王国平

编辑/梁庆 郭书琼 责编/谢梦 马艳琳 审核/姜明


渠县网 - 论坛版权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渠县网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渠县网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7、渠县网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发表于 2025-3-15 21:00: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真的是这样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3-16 09:28: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这是我们的宝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3-17 15:39: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这个可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发帖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APP下载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网友中心
购买须知
支付方式
服务支持
资源下载
售后服务
定制流程
关注我们
官方微博
官方空间
官方微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