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司机刘某彬与肖某等4人此前并不相识,是原告肖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顺风车,平台随机指定刘某彬后,双方才开始联系。随后刘某彬与肖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刘某彬驾车将肖某等4人送达指定地点,肖某给予相应报酬。司机刘某彬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应就本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事故车辆的所有人系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司机刘某彬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过网约车平台审核通过,案涉车辆也系具有资质的营运车辆。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肖某等4人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遂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肖某等4人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余元;司机刘某彬赔偿肖某等4人剩余损失23万余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