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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对于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加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强调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被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照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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