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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年讲“疫”普法②:疫情防控中,单位和个人需承担这四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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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0 13: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疫情防控中,单位、个人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义务? 春节期间,川观新闻推出虎年讲“疫”普法报道,梳理中央和省防疫相关法律法规,旨在广泛宣传普及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防疫政策。

第二期,让我们一起关注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义务——

如实报告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紧急自救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 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服从指挥、积极防疫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接受预防、控制措施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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