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出门不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信息登记规定,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属于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