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共6章27条,分为总则、收缴管理、分配和使用、宣传公告、监督检查、附则。此次修订,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彩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地方管理实际,进行了诸多修订和完善。 新修订的《办法》在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上,要求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 同时,明令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它支出;(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六)其它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办法》要求,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并对留归省级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分配地方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专项彩票公益金分别作出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办法》突出了对彩票公益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以及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自评及评价制度,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整体而言,体现了“花钱必问效,无效比问责”的财政管理思路,有利于四川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在彩票公益金的收缴方面,《办法》明确了时间要求,即彩票销售机构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四川省级财政。其中,上缴四川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每月申报上一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四川省财政厅完成彩票销售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后,彩票销售机构应于每月完成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彩票公益金上缴省级财政。 随着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相关单位发布的公告是公众了解彩票公益性最重要的渠道。因此,《办法》对彩票公益金的宣传公告做了系列明确。 具体而言,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民政厅、省体育局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为此,《办法》还特别明确,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付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也会纳入彩票公益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