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婷婷:一般情况下,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上自愿签字,合同成立并生效,贷款人就是贷款合同主体,贷款归贷款人所有,可以自行进行处分。
针对小刘的情况,实际用款人(小刘同学)实际上是从名义借款人(小刘)手中重新借取该款项,其与小刘形成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当由名义借款人小刘来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小刘同学与小刘之间的其他纠纷,诉讼中应另案处理。
李婷婷表示,这就是实务中常见的“借名贷款”,它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实际用款人到期不偿还贷款,则名义贷款人不得不进行偿还,虽然后期可以向实际用款人主张赔偿,但毕竟麻烦,而且维权成本较大,故签字之前应慎重考虑。
对于这类遭遇,李婷婷建议,名义贷款人应尽快还贷,及时止损,同时尽快找到实际用款人写下借条,证明借了多少钱、利息约定多少等情况,便于今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