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不服不予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文在学校老师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陈述案情,询问笔录上具有本人签字确认,应当对其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确认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后对张文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执法程序合法。
然而,张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能够清晰反映张文当时在店门口位置选取最后几件商品时,曾反复观望店员位置,在确认店员未注意时旋即转身离开。视频内容明显不符合其急于返校,仓促间忘记付钱的陈述,而是具有秘密窃取行为的客观表现;其次在案发至民警联系到张文所在学校告知其本人时,已经过去三天,其间张文未曾作出归还的意思表示,体现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
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谅解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文的盗窃行为。公安机关结合张文如实供述、返还钱款以及获得谅解等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但不予处罚,合规合法,并无不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配合学校教学管理,将被诉不予处罚决定送达学校,此后,学校对张文作出何种处理,不影响对不予处罚决定合法性的认定。张文作为成年在校大学生,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以及调查中的陈述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