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高中同学聚会
竟走漏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日前
浙江证监局披露了五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5人内幕交易盛洋科技股票
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
根据披露的细节,盛洋科技董事长之子叶盛洋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一次聚餐中建议3名高中同学买卖盛洋科技股票,最终四人以及一名董事长的司机均被罚,罚没金额合计超2300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9月25日,盛洋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叶某明在微信上收到他人发送的交信集团介绍资料,了解到有合作项目。
经过洽谈讨论后,2021年2月10日,盛洋科技控股股东盛洋控股、叶某明与国交北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盛洋控股向国交北斗转让盛洋科技7.69%股份。2021年2月18日,盛洋科技就前述事项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系列公告。
2021年10月29日,盛洋科技与交信集团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中交100%股权。2021年10月30日,盛洋科技就前述事项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于11月1日起停牌,后于11月15日复牌。
浙江证监局表示,盛洋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中交100%股权,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10月25日,于2021年10月30日公开。叶某明、叶盛洋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叶盛洋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11月19日。
公开资料显示,叶盛洋为盛洋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叶某明之子,出生于1987年。他曾任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念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委会负责人,以及盛洋科技董事、总经理,并于2021年4月离任。
处罚决定书显示,叶盛洋与单某、曹某、袁某杰为高中同学,相识多年,四人建有微信群,并经常一起打篮球。此外,单某在盛洋科技工作。
2021年5月4日晚至5日凌晨,叶盛洋、单某、曹某、袁某杰一起聚餐,叶盛洋吃饭时分析过盛洋科技,和他们说现在可以买入,买不买由他们自己决定。其后,单某、曹某、袁某杰均买入盛洋科技股票。叶盛洋知悉单某、袁某杰买入盛洋科技股票,曾与单某微信讨论账户开立、交易及收益情况等。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银行资金流水、违法所得计算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浙江证监局表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叶盛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单某、曹某、袁某杰买入盛洋科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叶盛洋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盛洋科技股票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名高中同学也被罚。其中,单某被没收违法所得79.37万元,并被处以158.73万元罚款;曹某被没收违法所得44.62万元,并被处以80万元罚款;袁某杰被没收违法所得479.38万元,并被处以958.77万元罚款。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超2050万元。
此外,徐某自小与叶某明家相识,案涉期间负责打理叶某明家庭事务,担任叶某明司机,与叶某明联络接触频繁,在2018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担任盛洋控股经理。叶某明2020年10月25日前往上海与交信基金人员会商、2021年9月21日前往上海沟通等,均由徐某开车。
浙江证监局指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叶某明存在联络接触,控制徐某账户组交易盛洋科技股票,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未能对异常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徐某被没收违法所得113.83万元,并处以227.65万元罚款。
官网资料显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3年,其前身是浙江盛洋电缆有限公司,2010年进行股份改制更名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同轴电缆、数据电缆、高频头、小尺寸显示屏和5G通信基站等,产品主要应用于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固定网络、无线网络、卫星通信等各种标准的信号传输系统。
今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3.57亿元,同比增长1.36%;归母净利润为512.75万元,同比下降49%。截至6月末,公司股东总户数超1.57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