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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远光灯致人死亡,司机被判担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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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16: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8月5日下午
#司机滥用远光灯致人死亡承担半责#
冲上微博热搜
引发大量网友跟帖
热议远光灯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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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远光灯的光线强烈刺眼,在会车、近距离跟车时,会对其他车辆驾驶人造成视觉障碍,甚至瞬间致盲。道路交通法规中对如何使用远光灯有明确的规定,相关新闻报道、事故案例也曾多次引发舆论关注。但在实际生活中,滥用远光灯的情况仍十分普遍。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晟瑶:

2022年10月份,史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镇江丹徒区某路行驶,与对向一辆由朱某驾驶、在道路中间偏右侧的小型轿车相遇。受朱某轿车远光灯的影响,史某驾驶电动车撞上了停靠在路侧的重型货车尾部,史某受伤,车辆损坏。


朱某认为他与史某没有发生碰撞,看到史某倒地后,没有停留和报警就离开了现场。后来有路人经过报警,可史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在第二天死亡。


史某的家人将开远光的的朱某、停放货车的苏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8万。朱某承认当晚开车时一直开着远光灯,在距离史某约50米时,看见他距离货车大概有10米。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晟瑶:

被告朱某明知前方有大货车停放,且已经目视受害人驾驶的电动车迎面行驶,依然开着远光灯,并且开车的速度在50码。


朱某驾车在道路中间靠右侧行驶,并非紧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发生后,也应当预见到自己开启远光灯行驶很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但其放任损害结果,没有及时停车报警,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不符合公序良俗。由此,法院认定朱某承担50%的责任。


此外,苏某驾驶的货车临时停靠在路边,没有打开警示灯和其他照明,车辆也缺少防撞装置和反光贴,属于违法停车,需承担40%的责任。史某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1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67万,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7万元。

汽车灯光可以说是行车途中的“通用语言”,可以给道路上其他驾驶人“传递信息”。

南京公交交警三大队民警 刘宁:

在比较黑,其他辅助光源不强的情况下,要打开近光灯、示廓灯或者警示灯,让别人意识到你的车辆的存在。比如行车遇到雾天的情况,需要把雾灯打开;晚间行车需要把示廓灯打开。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此外,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等情况下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南京公交交警三大队民警 刘宁:

以我自己的经历来看,在开车时接受别人的光源,一般来自两个地方,一个是后方的车辆,尤其是后车打开远光灯,自己车辆的左右两侧后视镜上出现两块白色的团区,就是盲区。还有一个光源来自正前方,前方150米左右会出现一个盲区。


交警建议,开车时受对向车辆远光灯影响视线时,可交替切换远近光灯示意对方关闭远光灯,若对方没有任何回应,可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打开右转向灯靠边停车,待对方驶过后在正常行驶。若被后车远光灯影响视线,可打开右转向灯靠右行驶或靠边停车,让后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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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京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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