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下午,澎湃新闻从雷武泽(“雷公”)处了解到,近日,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一审宣判,主犯王浩文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去年6月,寻子22年的雷武泽终于寻回了自己的孩子川川。次月,川川和雷武泽一家团聚。
案件材料显示,王浩文曾用名王维,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1987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 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雷公”寻子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因左侧的眉毛有些特别,“是立起来的”,雷武泽在寻子圈被称为“雷公”。他的儿子小名川川,于1998年4月出生。
2001年10月9日早晨,年幼的川川由邻居带到湖南岳阳东茅岭玩,被“半路上打招呼才认识的”男子设计拐走,从此音讯全无。失去川川后,雷武泽和妻子开始了漫漫寻子路。他说,除了个别地方,整个中国他们都跑过了。因为寻找川川,他的手机存下了300多位全国各地寻亲民警的联系方式。这些年,他们开过“寻子摊”,曾悬赏25万寻子,用在寻子上的钱,估计有一两百万。每年,他和妻子都坚持给川川过生日,并准备生日礼物。
2023年,事情终于有了转机。6月19日下午,民警告知雷武泽,“第一次(DNA) 比对成功了”。虽然按照程序,还需要复核确认,但雷武泽已经意识到 “川川找到了”。得知6月25日岳阳警方将与深圳罗湖警方沟通、交接,雷武泽一刻都无法等待,6月24日就赶到了深圳。
2023年6月25日下午,岳阳警方和深圳罗湖警方进行了沟通、交接。雷武泽原本期待借助此次机会,能和已失散22年的川川见一面,甚至完成“认亲”,带川川回家。但最终,雷武泽没能如愿。
2023年7月18日一早,雷武泽发布视频称,7月17日上午,在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的支持下,他和家人与川川低调认亲,“川川表示不想公开露面,请大家尊重和理解”。
“7919天的分离,有了这个团圆时刻。”如愿和川川相见,雷武泽的心情很好,他向各地寻亲民警、志愿者等致谢,并表示今后会过正常人的家庭生活,也会把寻亲公益继续做下去,帮助更多被拐家庭找回自己的孩子。
“人贩子”团伙拐卖儿童众多
此前,雷武泽告诉澎湃新闻,拐卖川川的“人贩子”名叫王浩文,是一名惯犯。警方锁定王浩文时,其正在监狱服刑。
2024年6月12日,澎湃新闻从雷武泽处了解到,近日,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进行一审宣判。
判决显示,此案的被告人共有三人,且均有案底。其中,王浩文曾用名王维,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第二名被告人名叫王某琼,女,1972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第三名被告人名叫胡某雄,曾用名胡治,女,1963年8月5日出生,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82年至案发,王浩文到过湖南省、湖北省(武汉市、荆州市、咸宁市)、广东省、河南省、贵州省、山西省、甘肃省等地打工、生活。其间,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浩文因拐卖儿童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罚期至2029 年7月31日届满;王某琼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胡某雄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除上述已被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外,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王浩文化名为“王维”还单独或伙同王某琼、胡某雄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在湖南省岳阳市,湖北省武穴市、咸宁市、荆州市,四川省资阳市、内江市、广安市、南充市等多地流窜作案,多次拐卖未满六周岁的幼儿11名贩卖至广东省汕头市,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击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其中,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拐卖幼儿11名,非法获利 19.9万元,王某琼、胡某雄各参与作案幼儿各1名。
上述11名幼儿中包括雷武泽的儿子川川。案件材料显示,2001年10月9日,雷武泽、童常娥之子雷某某(注:指川川)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邻居带出门玩耍时被一男子拐走。同月16日,王浩文将被害人雷某某贩卖给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吴某平(已故),并提供了落款自己曾用名“王维”的收养说明一份,吴某平将雷某某交给吴某盛抚养,取名为吴某某。经鉴定,该份说明落款处“王维”的签名字迹系王浩文所写。王浩文的犯罪行为对雷武泽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南充中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此外,王浩文于 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王某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雄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琼、胡某雄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据此,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