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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拉出一车“废品”,结果被行拘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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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据广东中山消防消息

2024年12月24日

大涌镇一路边发生火灾

接警后

辖区消防立即赶赴现场

成功处置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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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后

消防部门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

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

任何人未经允许

不得擅自进入和破坏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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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没过几天

一男子驾驶三轮车经过时

将火灾现场物证残骸拉走

经调查

该三轮车车主蒋某

在明知不能进入

火灾现场的情况下

还是进入并搬运走现场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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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人员进入火灾现场时

这给火灾调查

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蒋某对破坏火灾现场的违法行为

供认不讳

1月17日

中山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决定给予蒋某

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火灾案发现场

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

任何破坏案发现场的行为

都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小编提示
火灾现场被破坏
不仅违反法律
还会影响火灾调查员的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请大家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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