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上午,四川省政府新闻办举行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四川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是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减轻
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
有哪些新规定?
对此
四川省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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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明确,2022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据了解,《实施意见》将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张海峰介绍,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
在救助保障范围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坚持救助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规定。
张海峰表示,《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发挥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倾斜支付。此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和倾斜救助。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经三重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张海峰说,“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和倾斜救助年度限额等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对优化经办服务程序进行了明确。《实施意见》提出,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推动在乡镇(街道)设立医保服务窗口,配足医保专职经办人员,全面实施医保服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张海峰说,《实施意见》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动态调整认定信息,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