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一场由“青花椒”引起的讨论,还在持续升温。
在四川,2021年年底,成都、广安等地数十家餐馆突然被一家远在上海的餐饮企业——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的店招里有“青花椒”3个字,他们不仅被要求撤换店招,还分别面临数万元的索赔。
今年1月,四川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海万翠堂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川的餐饮店家们重新将“青花椒”3个字打在招牌上。
从商标维权侵权界限,到对合理使用以及善意使用者的反向保护,一颗小小的“青花椒”,牵引出新的讨论和关注。
2022年四川省两会期间,“青花椒”案被写入四川省两院报告,3月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亦提及“青花椒”案。作为关系民生的典型案件,最高法以此在报告中,强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严惩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
“四川高院对于‘青花椒’案的判决脱离了对商标侵权的机械认知,对如何区别‘描述性使用’及‘商标性使用’具有典型意义。”对于“青花椒”案的入选,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毫不意外,从关注这个案件至今,在这位法律界人士看来,“青花椒”案的最终判决,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更好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还是法治宣传的“活教材”,“具有很好的普法效果,有助于社会大众更好去理解和使用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
一个好的判决
是要成为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和推动者
两个月前,四川高院在“青花椒”案的二审中,当庭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属于正当使用。虽然店招上有相同,但五阿婆火锅店前面还有“邹鱼匠”标识,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是对其特色菜含有调料的描述,并非商标权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李正国曾反复阅读判决书,在他看来,这份判决全面阐述了对商标“显著性”认定的思路,认定青花椒作为植物名称和普遍运用的菜肴调味品,已经属于公共资源,它作为商标被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不大,所以它的商标显著性也随之降低,在使用上也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在此基础上,判决认可了被告商家没有借此‘攀附’涉案商标的意图,其对相关名称的使用是合理使用而不是商标性使用,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据李正国分析,这种“混淆”不是法官主观层面的判断,而是结合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判断是否存在“消费者第一眼看到这个名称,联想到的是植物或原料本身,而不是注册商标”这一事实。因此,判决认为,本案中商家合理使用“青花椒”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判决有高度、有深度、分析说理充分透彻。”这样的判决,让李正国欣喜。
一个适用边界
兼具合理使用以及善意使用者的反向保护
欣喜之余,更多是思考。
二审之后,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注册的商标也应受法律保护,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保护期限和界限的。
李正国的思考,聚焦到了“边界”一词,更详细一点,就是当下商标在通用性上的适用边界,尤其是合理使用以及善意使用者的反向保护。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合法注册的商标应该受到保护,但区域内常用、惯用的名称在相关场合也应当有继续使用的权利。”李正国解释道,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通用名称”禁止注册为商标,“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具体到如何对合理使用和善意使用者进行反向保护,他认为有应当注意的方面。
首当其冲,是对《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或解释,包括以规范商标注册行为,避免恶意注册商标,以及知识产权部门还可制定相关维权指引,指导权利人审慎行使权利。
同时,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应重视区域性农产品、特色产品的品牌建设,扩大其知名度,推动把相关特色产品纳入地理标志保护范畴,以便遭遇恶意诉讼时,能更好地维护善意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他强调了善用司法救济权利的重要性,“审判机关在个案审理中,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通用名称’所在地域、使用习惯、公众熟悉程度等因素,兼顾各方利益,综合作出判决。”李正国补充道,相应的,善意使用者也可在诉讼中,以其对“通用名称”享有“在先权利”进行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份关切聚焦
建议加强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
事实上,除了“青花椒案”,在此之前,“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阿克苏苹果”“五常大米”等商标侵权热点事件也备受关注。本质上,这些都是极具区域性的农产品和食品。而“青花椒”案件之后,在诸多业内人士看来,要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出现,还应加强四川“青花椒”等农产品品牌建设。
对于李正国而言,在加强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建议背后,还有法律保护上的考量。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标以及区域性农产品和食品规定有相关权利。”李正国举例道,比如《商标法》中规定的“集体商标权”和“证明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及某些动植物的“品种名称权”等。
在他看来,这些法律法规规章都有各自的保护特点和侧重点。为了平衡各种权利,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保护其他经营者对特定名称的正常使用,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只要名称或品牌的使用符合某一个法律规范体系的规定,就不再承担对其他权利的侵权责任,“例如,获得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授权,即使没有商标权人许可,使用该农产品名称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再如,获得了集体商标的商品,只要该商品符合集体组织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即使不加入该集体组织,也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李正国强调,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和相关规定都起到了很好的平衡作用,这也是他建议要加强区域性农产品、特色产品自身品牌建设的原因之一。
“实践中,我们还在积极推动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衔接,更好地平衡各权利人之间,以及权利人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李正国相信,加强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对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和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推动相关特色产业的发展。地方相关行业协会也可以通过制定标准、统一推广宣传,提升区域或行业共有品牌知名度,强化区域或行业内通用产品名称的影响力,“条件符合要求时,要积极推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确立商标权利,避免应诉中的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