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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为泄愤,私自删除考生本科志愿,获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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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6 12: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近日,达州宣汉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一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为泄愤,私自删除考生本科志愿致其落榜,其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8个月。

2025年7月,本科批次B段第三次征集志愿信息发布后,小明(化名)高考分数有可能被本科录取,小明父亲随即多次联系达州市达川区某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刘某某,希望帮忙填报志愿。7月30日,小明将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密码全部发给刘某某。8月4日,小明母亲与刘某某就填报该次志愿事宜及价格口头达成协议,并约定到宣汉县某教育机构填报志愿,后小明母亲认为刘某某收费太高,于是私自联系他人于同日21时帮忙填报完毕该批次征集志愿。

当天晚上,刘某某久等未果,意识到自己被“放鸽子”,因此心生怨恨。随后,刘某某做了一个“疯狂”的决定——私自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志愿填报系统,将小明已填报的本科批次志愿全部删除。

次日,小明一家发现异常,此时,本科第三次征集志愿已填报结束。刘某某这一删,使小明直接错失了本科录取机会。

宣汉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删除他人存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高考志愿信息,造成他人无法被本科批次录取,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刘某某被宣汉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高考志愿数据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擅自删除致考生无法正常录取,后果严重,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来 源:达州发布、宣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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