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曝光了3起典型涉气环境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成都邛崃市某建筑材料公司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案
2023年12月27日,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巡查到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料场门口空地上露天堆放了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仅未密闭存放,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绵阳北川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案
2023年12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北川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破碎生产线未采取封闭等集中收集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2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宜宾翠屏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砂石原料堆场未设置围挡未采取覆盖措施案
2024年5月14日,宜宾市翠屏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宜宾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砂石原料堆场有黄砂露天堆放,堆场周边未设置防尘围挡,黄砂料堆未采用防尘网覆盖,检查时场地上有扬尘。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