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发布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将省工作组及各地工作组燃气安全问题反映渠道公布如下↓(四川建设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