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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半百情侣分手后,赠与财产引纷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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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  2021-3-24 09: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五十五岁的原告彭某诉称与五十岁的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7月其应被告要求筹集15000元为被告办理婚前彩礼,购买了一副金手镯和一台手机并交付被告,后双方因纠纷导致分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彩礼。
  本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沟通未果后,开庭进行审理。查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至被告家中同居生活,原告感念被告照顾,为其购买价值千余元的手机便于联系,并购买价值万余元的金手镯赠与被告,后被告购买金戒指回赠原告,期间双方感情融洽但未曾商量结婚事宜。起诉前,双方因案外人向原告借款发生分歧,恋爱关系破裂,结束同居生活。
  庭审后至判决送达双方期间,最后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顺利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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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寄语:彩礼是根据当地习俗,为了婚姻关系的缔结,由婚姻当事人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支付的钱财。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所涉金额不大,应属赠与行为;原告为被告购买手镯,被告回赠戒指,虽然有几千元价格差异,但其行为与支付彩礼款有明显区别,应属婚前赠与行为,并非原告向被告或者被告父母支付的彩礼,因此不属彩礼返还的范畴。(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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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09: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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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28: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这个算渣男吗?分手就要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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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30: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现实点实在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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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5 05:39: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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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5 06:03: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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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5 06:39: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渠县HSQ 发表于 2021-3-24 12:28
这个算渣男吗?分手就要退钱?

难道不像是骗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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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06:53: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自心法愿给别人买的就想想当时的好,老了也当交朋友。别为身外之物大动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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