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规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
通 告
为规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深入推进“四城同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必须统一停放至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内,按照“头齐、顺向、入位”(头外尾内、朝向一致)的要求停放。
二、不得在停车场或停放区域以外的车行道、人行道或绿地、公园、广场上乱停乱放,未按方向停放、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跨骑泊位及占用人行道、盲道的车辆均属违法停放。
三、对在“门前五包”责任区内随意停放车辆的,沿街责任门店、责任单位应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对不履行责任区管理规定的门店、责任单位,按照“门前五包”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违反上述要求乱停乱放的机动车,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三轮车),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车主认领车辆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车辆合法取得证明、单位或社区证明)。对被拖移的长期无人认领的车辆,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置。
五、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做到文明出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导或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举报咨询电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18-7555111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0818-7322327
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