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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隔离期进入公共场所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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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7 16:32: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最高检今天对全国检察官视频培训,进一步明确,对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体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观故意,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其中疑似病人的行为还必须造成传播后果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从严把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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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7 18:45: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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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7 20:3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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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7 21:24: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相恨见晚,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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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7 21:2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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